李志遠:今天看到谷建華、史全明兩位作者發表在《中國稅務報》上的一篇文章,閱讀后有一些感想和看法和大家分享。文中括號內為李志遠的觀點。
案例
a建筑科技公司是以建筑安裝為主的企業,2016年12月取得扶貧搬遷工程收入5550萬元(含稅),其中自產模塊化自保溫墻板2340萬元、外購鋼結構件2110萬元、建筑安裝費1100萬元。對于如何繳納增值稅,企業提出兩種不同的計算方法:(李志遠:外購鋼結構件用于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按照建筑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這個是沒有爭議的。有爭議的主要就是對銷售自產貨物部分是按照兼營處理,還是按照混合銷售處理的問題。)
一是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服務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應繳納增值稅=2340÷(1+17%)×17%+3210÷(1+11%)×11%=340+318.11=658.11(萬元);(李志遠:第一種做法,是按照兼營原則來處理的)
二是混合銷售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應繳納增值稅=5550÷(1+11%)×11%=550(萬元)。(李志遠:第二種做法,是按照混合銷售原則來處理的)
哪種計算方法正確呢?
分析
……(部分內容刪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a公司經營范圍是以從事建筑安裝服務為主兼營貨物銷售,屬于混合銷售,應按建筑業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李志遠:這個說法不對,該企業行為屬于在同一銷售行為中,涉及銷售貨物和建筑服務,因此構成混合銷售行為。在11號公告頒布之前,該混合銷售行為應該按照銷售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因為該公司自產的“模塊化自保溫墻板”沒有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自產貨物列舉之內,應屬于混合銷售,按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李志遠:“等”有時表示結束的意思,比如參加會議的有張三、李四、王五等三位同志;“等”有時表示未列舉完的意思,一般認為11號文件中的“等”自產貨物,應該是未列舉完的意思,還可以包括其他自產貨物。)
綜上所述,a建筑科技公司是以建筑安裝為主的企業,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精神,以銷售服務為主,兼營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屬于營改增后的混合銷售行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也明確銷售“模塊化自保溫墻板”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李志遠:因此前面的陳述是對的,因此之后的結論是錯的,邏輯上的錯誤)因此,a建筑科技公司扶貧搬遷工程收入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第二種計算方法是正確的,應繳納增值稅550萬元。
?。ɡ钪具h:總之,我認為第一種做法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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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建安企業銷售安裝自產保溫墻板咋繳稅?中國稅務報 2017-08-28 谷建華 史全明?? ? 案例?? ? a建筑科技公司是以建筑安裝為主的企業,2016年12月取得扶貧搬遷工程收入5550萬元(含稅),其中自產模塊化自保溫墻板2340萬元、外購鋼結構件2110萬元、建筑安裝費1100萬元。對于如何繳納增值稅,企業提出兩種不同的計算方法:?? ? 一是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服務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 應繳納增值稅=2340÷(1+17%)×17%+3210÷(1+11%)×11%=340+318.11=658.11(萬元);?? ? 二是混合銷售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應繳納增值稅=5550÷(1+11%)×11%=550(萬元)。?? ? 哪種計算方法正確呢??? ? 分析?? ? 1. 第一種計算方法:?? ?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因此,營改增后,a建筑科技公司由繳納建筑業勞務的營業稅改為繳納建筑業服務的增值稅,應分別進行核算,銷售貨物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銷售服務按11%稅率繳納增值稅。?? ? 2. 第二種計算方法:?? ?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因此,a公司經營范圍是以從事建筑安裝服務為主兼營貨物銷售,屬于混合銷售,應按建筑業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 因為該公司自產的“模塊化自保溫墻板”沒有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自產貨物列舉之內,應屬于混合銷售,按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 綜上所述,a建筑科技公司是以建筑安裝為主的企業,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精神,以銷售服務為主,兼營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屬于營改增后的混合銷售行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也明確銷售“模塊化自保溫墻板”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因此,a建筑科技公司扶貧搬遷工程收入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第二種計算方法是正確的,應繳納增值稅5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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