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是制造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小汽車,能按3%開具專用發票嗎?如果抵扣過還能開具3%的專票嗎?我們是2012年購進的小汽車,那時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了吧?
符合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政策,即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條例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以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但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話,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如果抵扣過進項稅額,則只能按照適用稅率17%征收增值稅。
當回答完前兩問,看到最后一問“我們是2012年購進的小汽車,那時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了吧?”瞬間明白這里有個“坑”,納稅人忽視了固定資產抵扣的兩個時間節點。
第一個時間節點:2009年1月1日,《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對2009年1月1日及其之后取得的固定資產,按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固定資產是指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但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不在可抵扣固定資產范圍之內。
第二個時間節點:從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企業2012年購進的小汽車,不可能抵扣過進項稅額,按照規定,可以按照3%減按2%征收增值稅,如果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可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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