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學習非貨幣性資產對外出資所得稅文件時,有幾個有趣問題引起了我的注意,在此拉出來一起探討交流。
一、五年遞延納稅怎么確定
財稅(2014)116號和總局(2015)33號公告對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采取了按公允價銷售確認所得和再投資的分解理論,考慮到對外投資的取得對價是股權支付,沒有現金流入,給予了不超過5年分期確認所得的優惠,這實際上一種定期遞延政策。問題來了,不超過5年,是5個納稅年度還是收入實現起的5個整年(60月)?國稅總局(2015)33號公告及其附件《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給出了解釋,這里的5年是指所得稅上的5個納稅年度。舉個例子:a公司于2017年10月將一項固定資產作價1000萬投資另一家公司,該資產計稅基礎600萬。當年11月辦理完股權登記手續。a公司選擇5年遞延納稅政策,則2017年至2021年,a公司所得稅上每年確認所得80萬元。
二、當59號文不定期遞延遇到了116號文定期遞延如何處理
對于股權收購和轉讓,選擇財稅(2009)59號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是一種不定期遞延納稅處理規則。轉讓方、受讓方當期不確認所得,一直遞延到下次轉讓股權時再確認所得計繳所得稅。當談到財稅(2014)116號和財稅(2009)59號文件時,我們談的比較多的是競合問題,即二個文件都適用情形下如何選擇的問題。殊不知59號文件和116號文件疊加適用,會產生意想不到效果,畢競現行政策沒有作出先適用59號、12月后不能再適用116號的限制性條款。拓展一下,現行政策也沒有作出先適用59號、12月后不能再適用109號劃轉政策的限制性條款。
三、投資方計稅基礎的對稱美
116號文件對投資方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強調了一種對稱美。所得稅上每年確認了多少所得,計稅基礎也隨之調整。粗看是很有道理,但仔細想想,除了看上去有點美,實際并無大用。5年內的股息紅利免稅,不受計稅基礎調不調整的約束,所以也只是個擺設而已。真的5年內提前轉讓股權了,不管你平時調不調整,轉讓時都必須一次性調整到位。
四、所得為負能分期遞延么
a公司將一項固定資產作價600萬投資另一家公司,該資產計稅基礎1000萬,這400萬的負所得能分5年確認么?不要說沒企業會選擇這么做,有的企業投資時有較大待彌補虧損,反正5年內本來就不用繳稅,還不如用好用足政策,把負所得分5年確認,相當于拉長了可彌補期限,也就是每年多填一張表的事兒。文件中好象都沒強調必須是正所得才能遞延確認,相當于是允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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