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是企業所得稅的一種稅基式優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支出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如對企業的研發支出實施加計扣除,則稱之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企業為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ㄒ唬╅_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ǘ┌仓脷埣踩藛T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12號)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例子
2017年17月,甲公司自行研究開發一項新產品專利技術。當年7月5日,該專利技術已經到達預定用途,按10年進行攤銷。在研究階段發生材料費300萬,人工工資400萬,折舊費用200萬,無形資產(用于研發的軟件)攤銷100萬,總計1000萬元。在開發階段,所發生的支出全部符合資本化條件,發生材料費200萬,人工工資200萬,折舊費用200萬,總計600萬元。
會計處理如下:
?。?)研究階段發生支出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1000萬
貸:原材料:300萬
應付職工薪酬:400萬
累計折舊:200萬
累計攤銷:100萬
期末轉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1000萬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1000萬
?。?)開發階段發生的支出
借: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600萬
貸:原材料:200萬
應付職工薪酬:200萬
累計折舊:200萬
?。?)7月,專利技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借:無形資產專利權:600萬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600萬
?。?)當年對專利權進行攤銷=600萬元×6(月)÷120(月)=30萬元
借:管理費用:30萬
貸:累計攤銷:30萬
稅務處理如下:
費用化支出1000萬元可以加計50%在稅前扣除,即會計上的列支費用為1000萬元,稅收上的扣除費用為1000+1000×50%=1500萬元。
企業在會計上確認的無形資產原值為600萬元,稅收上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也為600萬元(歷史成本)。假設分10年攤銷,企業每年在會計上計提的攤銷額為60萬元,稅收上可扣除的攤銷額為90萬元(攤銷額稅前扣除60萬,攤銷額加計扣除30萬)。
2017年712月會計上計提的攤銷額為30萬元,稅收上可扣除的攤銷額為45萬元(攤銷額稅前扣除30萬,攤銷額加計扣除15萬)。
假如該企業2017年度獲得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可按照75%的比例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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