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8年了,各位納稅人開始逐步進行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從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容易忽略的問題與大家討論?,F將劉華、劉燕老師發表在中國稅務報的《填報注意事項》一文轉發與大家分享。以期對大家的工作有所幫助。
《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適用于享受所得減免優惠的納稅人填報,填報本年發生的所得減免優惠情況。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在保留a107020表整體結構前提下,對其數據項進行了調整和優化,消除了涉稅信息的重復填報。本文根據報表設計的特點,結合歷年實際填報出現的問題,通過案例實操性地講解填報該表應注意的關鍵事項,方便納稅人準確履行納稅義務,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及優惠數額;分別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攤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注意以下3個問題:
1.合理分攤辦法和比例的選擇,可以按照投資額、收入額、資產總額和人員工資等參數確定。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無論采用總額法還是凈額法,均不得參與優惠項目的分配。
3.優惠項目與應稅項目的盈虧可以相互抵補。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自2014年度起全文廢止。
案例解析
秦東稼豐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植物油初加工,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農林牧漁業”項目,2017年度該優惠項目情況見下表第1行,通過表外計算調整得出:“項目收入”調增10萬元,“項目成本”調減2萬元,“相關稅費”調減1萬元。
該公司2014年開始兼營公共污水處理,屬于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且當年取得了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2017年度該優惠項目情況見下表第7行。通過表外計算調整得出:“項目收入”調減8萬元,“項目成本”調減6萬元,“相關稅費”調增1萬元。
以上優惠事項都單獨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該公司實行查賬征收,2017年度再無其他優惠事項。那么,該公司申報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填報《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在填報a107020表時,需要注意以下5個問題:
1.優惠項目各項指標的調整在表外完成。a107020表第4列“項目收入”、第5列“項目成本”、第6列“相關稅費”都是單獨核算的優惠項目的金額,對這3列的調整,包括第7列期間費用的分攤,都是在表外通過計算完成。
2.納稅調整金額的計算遵循一定的計算公式。a107020表第8列“納稅調整額”=第4列的調整金額-第5列的調整金額-第6列的調整金額,各列的調減金額用負數表示。很多財務人員在計算和填報第8列時,忽略了這個邏輯關系,把3個列次的調整金額簡單相加,如本例:10+(-2)+(-1)=7,-8+(-6)+1=-13。如此,納稅調整結果必然錯誤。
所以,第1行第8列“納稅調整額”=10-(-2)-(-1)=13。
第7行第8列“納稅調整額”=-8-(-6)-1=-3(見下表)。
3.a107020表的填報過程,并非完全等于所得減免的計算過程。項目所得額(該表第9列、第10列)=第4列-5列-6列-7列+8列,如此計算的結果可以有正有負。這兩列根據第3列分析填報,填報金額=第4列-5列-6列-7列+8列,若第4列-5列-6列-7列+8列≤0,按零填報。
所以,本例第1行第9列“免稅項目”=120-73-20-10+13=30,第7行第9列“減半項目”=100-54-15-8+(-3)=20。
4.應當正確把握a107020表和主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的對應關系:
?。?)本期納稅調整后所得(a100000表第19行)<0時,不需填報a107020表。
?。?)當a107020表合計行第11列≥0,且該列≤a100000表第19行時,a100000表第20行=a107020表合計行第11列。
?。?)當a107020表合計行第11列≥0,且該列>a100000表第19行時,a100000表第20行=a100000表第19行。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填報說明”規定,主表第20行“所得減免”填報屬于稅收規定所得減免金額,本行根據a107020表填報。需要說明的是,新的“填報說明”刪除了原2014版填報說明中“本行<0時,填寫負數”的描述。事實上,國家稅務總局“金三”系統優化運維時已經做了刪除。
a107020表合計行第11列“減免所得額”=該行第9列“免稅項目”30+該行第10列“減半項目”20×50%=40(見下表)。
5.企業在自行判斷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前提下,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統履行備案手續后,方可享受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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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優惠項目的虧損能否遞減應稅項目的贏利?請說明你的觀點和理由。
歡迎你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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